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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行审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被执行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畜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铁岭曙光建设集团畜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行审109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冉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畜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昌图县八面城镇内。法定代表人赵臣,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昌劳社监理决字[2015]第07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及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昌劳社监罚决字[2015]第07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被执行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畜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经过对被执行人相关负责人调查,认定被执行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畜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畜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作出支付刘某某等8人工资人民币15.2532万元的处理决定。被执行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畜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昌劳社监理字[2015]第07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昌劳社监罚决字[2015]第07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铁岭曙光建设集团畜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在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责令整改后,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拒不支付,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铁岭曙光建设集团畜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劳社监理决字[2015]第07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昌劳社监罚决字[2015]第07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昌劳社监理决字[2015]第07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昌劳社监罚决字[2015]第07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丁尚可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佟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