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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立江与马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江,马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188号原告张立江,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马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江诉被告马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立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张立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