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立江与马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江,马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188号原告张立江,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马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江诉被告马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立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张立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