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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1080号原告:韩某,女,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白家川村村民。被告:白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白家川村村民。原告韩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