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1080号原告:韩某,女,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白家川村村民。被告:白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白家川村村民。原告韩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