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7民初19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东营瑞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王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东营瑞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王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960号之二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城东工业园董仲舒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1409N。法定代表人:刘风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成,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营瑞隆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东200米嘉祥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49416674-7。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超,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系东营瑞隆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瑞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王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计2685元,由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永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