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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闫光科与郑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光科,郑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605号申请执行人闫光科,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郑景明,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光科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2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景明有工资账户,本院已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执行到位的案件款用于履行本案的法律��务,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