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忠良、黄凤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忠良,黄凤凤,金浩,程相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957号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江山大道与庄周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875180745。法定代表人:张奉奎,理事长。被告李忠良,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黄凤凤,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金浩,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程相磊,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忠良、黄凤凤、金浩、程相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李忠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408.34元及利息515.69元(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付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依法判令被告黄凤凤、金浩、程相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被告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9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战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