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覃伟峰与杨帆、杨远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伟峰,杨帆,杨远宗,杨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覃伟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杨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杨远宗,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杨远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覃伟峰与杨帆、杨远宗、杨远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帆、杨远宗、杨远海应返还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18000元、执行费26400元。被执行人杨帆、杨远宗、杨远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已被查封现暂不宜处理,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代理审判员 李佳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