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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8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昌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丰饶贸易有限公司、钟智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昌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丰饶贸易有限公司,钟智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8647号原告东莞市昌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新旧围村龙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润和。委托代理人李修霖、王银栾,分别系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丰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良平社区中央公馆商铺103号。法定代表人钟志强。被告钟智怀,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东莞市昌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华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丰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饶公司”)、钟智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修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丰饶公司、钟智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昌华公司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丰饶公司向原告订购货物,货款价值268142元,但丰饶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81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丰饶公司、钟智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双方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有业务往来,货款总额758412元,被告在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共计支付了货款490270元,尚欠货款268142元未支付,原告就此主张提交了《应收丰饶公司货款明细》及《送货单明细》为证。《应收丰饶公司货款明细》有手写字体“已核对无误,每月付款二至三万元正。钟智怀,25/9”。原告主张,被告丰饶公司已经倒闭停业,被告钟智怀是丰饶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每次与原告对账及安排付款的均是钟智怀,且钟智怀承诺货款由他负责,故原告要求钟智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明,丰饶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钟志强、叶景连,法定代表人为钟志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应收丰饶公司货款明细、送货单明细,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为证明被告丰饶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已提交了应收丰饶公司货款明细、送货单明细等为证,对此被告丰饶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并据以采信原告的主张,依法认定被告丰饶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68142元未支付的事实。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丰饶公司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丰饶公司支付货款2681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应当以268142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丰饶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要求钟智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丰饶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昌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8142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昌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22.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饶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小可代理审判员  林永雄代理审判员  孟 翯二○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敏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