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辖终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三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207-209室)。法定代表人:朱诗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78-98号。负责人:蒋锦强,支行行长。上诉人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7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案情复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相关的管辖规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浙江省苍南县,故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