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雅瑄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375号原告:王雅瑄,女,200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肖志华,女,系王雅瑄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导导,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地址:洞口县洞口镇桔城东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会,湖南东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雅瑄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雅瑄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雅瑄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雅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王雅瑄负担。审判员 袁桂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瑛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