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6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林艺超与林旺盛、林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艺超,林旺盛,林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6805号原告林艺超,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顺添,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旺盛,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林燕玲,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林艺超与被告林旺盛、被告林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华、郑顺添及被告林旺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燕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艺超诉称,被告林旺盛因生意需要资金于2015年6月20日向原告林艺超借款现金人民币60000元,限期1年还清,约定每月利息为借款额的2%,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欠款,被告借故拖延至今未还。被告林旺盛的妻子林燕玲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标准计算,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到起诉之日为14880元)。被告林旺盛辩称,借款属实,利息在2016年4月份又还了3000元,该款通过转账给原告的小舅子还款的。借款最早是于2014年借的,后面原、被告双方又重新改借条,将借款日期改为2015年11月25日。被告林燕玲未作答辩。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两份证据:证据一、借条,证明被告林旺盛于2015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及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2%(从2015年6月20日起计算)的事实;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表,证明被告林旺盛与被告林燕玲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旺盛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质证认为,没有异议。被告林旺盛、被告林燕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因被告林燕玲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林旺盛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均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查明如下事实:被告林旺盛因生意资金需要,于2015年6月20日向原告林艺超借款现金60000元。被告林旺盛与被告林燕玲于2014年8月1日登记结婚,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林旺盛与被告林燕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林艺超与被告林旺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旺盛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有被告林旺盛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林旺盛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旺盛与被告林燕玲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被告林旺盛与被告林燕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林旺盛主张其于2016年4月份已经还款3000元,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林燕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旺盛和被告林燕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艺超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6元,由被告林旺盛、被告林燕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颖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