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镇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镇斌,张九明,陈胜,方坚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镇斌,曾用名张金国,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由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九明,男,1990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由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被告人陈胜,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由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被告人方坚艺,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由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镇斌、张九明、陈胜、方坚艺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镇斌、张九明、陈胜、方坚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张九明从李某某处购买到“湘潭铺子”槟榔兑奖券的模板准备大量印刷槟榔兑奖券后,便要被告人陈胜、方坚艺去联系买家,由其提供假的槟榔兑奖券。后被告人方坚艺又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张镇斌,被告人张镇斌见有利可图便答应去寻找买家。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张镇斌通过他人在汨罗联系到被害人徐某某见面后,谎称自己有大量从厂家弄出来的真槟榔奖券出售,经过商谈后,徐某某准备要20000张奖券,每张4元钱。后被害人徐某某通过厂家鉴定,得知被告人张镇斌提供的是假槟榔奖券,但仍按厂家的意图,联系被告人张镇斌进行交易。2016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九明和陈胜得知被告人张镇斌要交货后,便在长沙市四方坪德雅路口将印制的20300张假“湘潭铺子”槟榔兑奖券交给被告人方坚艺。当晚,被告人张镇斌和方坚艺带着假“湘潭铺子”槟榔奖券一起来到汨罗市某西餐厅,被告人方坚艺在餐厅外面等候,被告人张镇斌带着20300张假槟榔兑奖券和被害人徐某某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镇斌当场抓获,并且扣押了20300张假槟榔奖券。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张镇斌、张九明、陈胜、方坚艺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收条、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伍子醉公司授权委托书、湖南伍子醉公司全国经销商会议单、微信截屏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镇斌、张九明、陈胜、方坚艺的供述;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鉴定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镇斌、张九明、陈胜、方坚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镇斌、张九明、陈胜、方坚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镇斌、张九明、陈胜、方坚艺已经着手进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方坚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镇斌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被告人张九明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被告人陈胜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被告人方坚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九明了解到私人印刷的假槟榔兑奖券也可以兑奖后,就要被告人陈胜和方坚艺去联系买家,由他提供假的槟榔兑奖券。同年12月底,被告人张九明从李某某处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到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湘潭铺子”槟榔兑奖券的模板准备大量印刷假槟榔兑奖券。后被告人方坚艺又告诉被告人张镇斌可以通过贩卖假槟榔兑奖券赚钱一事,被告人张镇斌见有利可图,便答应去寻找假槟榔券的买家。2016年1月13日晚,被告人张镇斌通过他人联系到汨罗市“湘潭铺子”槟榔代理商徐某某见面后,谎称自己有大量从厂家弄出来的真槟榔券出售,并给徐某某两张“10元湘潭铺子槟榔一包”的兑奖券样品。后商定以每张奖券4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某,但没有具体约定购买多少张。第二天早上,被害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告诉被告人张镇斌需要2万张槟榔兑奖券。被告人张镇斌随即告诉被告人方坚艺,汨罗经销商需要2万张兑奖券,并谎称商定的价格为3.5元每张。被告人方坚艺又将这一情况告诉被告人陈胜和张九明。被告人张九明和陈胜私下约定,被告人张九明将兑奖券以每张1元的价格给被告人陈胜。后被告人陈胜和被告人方坚艺商量将兑奖券以每张2元的价格给被告人张镇斌,赚的1元钱由被告人陈胜和方坚艺分。另外,被告人张镇斌也同意赚得1.5元钱和被告人方坚艺分。2016年1月17日,徐某某在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开会学习期间,将被告人张镇斌给的两张槟榔兑奖券样品交公司打假办检验真假,经检验该兑奖券为假券。于是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要徐某某先稳住被告人张镇斌,和被告人张镇斌继续交易,并联系公安机关打掉该犯罪团伙。于是,徐某某便告诉被告人张镇斌于2016年1月25日晚在汨罗进行交易。得到要交易的消息后,被告人张九明和陈胜于2016年1月25日下午在长沙市四方坪德雅路口将印制好的20300张“湘潭铺子”假槟榔兑奖券交给被告人方坚艺。当日晚上,被告人方坚艺租乘吴某某的车带着假槟榔兑奖券在平江县接到被告人张镇斌后,一起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汨罗市建设东路某西餐厅。被告人方坚艺在餐厅外面的车内等候,被告人张镇斌带着20300张假“湘潭铺子”槟榔兑奖券和被害人徐某某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镇斌当场抓获,并且扣押了20300张“湘潭铺子”槟榔奖券。经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抽样鉴定证明:被扣押的槟榔奖券为假券。被告人方坚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九明和陈胜。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张九明、陈胜、张镇斌、方坚艺的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与庭审查明的一致,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被告人张九明、陈胜、张镇斌、方坚艺的到案经过。证明四被告人均系抓获到案,被告人方坚艺到案后,配合警方抓获同案犯张九明和陈胜。3、收条。证明徐某某用于交易的现金400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后,以返还。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6年2月4日从张镇斌处扣押了20300张“湘潭铺子”槟榔奖券,刮奖区有十元湘潭铺子槟榔一包字样;在张九明车上扣押了“湘潭铺子”槟榔奖券5931张,其中已经裁剪的奖券3531张,未裁剪奖券2400张;扣押九闻槟榔奖券28586张,其中一等奖14570张,二等奖14016张。5、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证明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槟榔加工、销售。检验产品的方式为自行检验。6、湖南伍子醉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赵武、朱灿全权负责伍子醉公司湖南地区的打假事宜。7、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证明通过湖南省综合查询系统、湖南省工作对象信息管理系统、湖南省情报平台等系统均未查询到陈胜的犯罪前科。8、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全国经销商会议单。证明2016年1月17日至18日,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在鑫田国际大酒店召开会议。9、被告人张镇斌的手机微信截屏资料。证明徐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晚上添加张镇斌为微信好友进行聊天,并于1月14日早上8时55分向张镇斌微信提出:请每种奖票各搞一万,共二万张。10、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鉴定证明。证明2016年1月23日收到汨罗市经销商提供的汨罗市伍子醉湘潭铺子槟榔十元产品奖卡2张,经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2016年1月26日,收到汨罗市公安局收缴的汨罗市伍子醉湘潭铺子槟榔十元产品奖卡20300张,抽样鉴定6张,均为假冒伪劣产品。1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5日下午,方坚艺打电话要车送回平江一趟。首先让他开车到长沙德雅路口,从一台白色广本车上下来两个人,和方坚艺稍微交流一下,就从广本车上搬下两个纸箱放到他的车后备箱。然后,他们开车在平江县汽车站接到张镇斌,来到汨罗。张镇斌联系对方后,说要到某餐厅。他们就把两个纸箱送到某楼下,张镇斌就一个人搬着两个箱子去某。十几分钟后,他和方坚艺就被抓。方坚艺上车后就一直和张镇斌等人联系,从电话中知道是两箱湘潭铺子槟榔奖券。也知道方坚艺和张镇斌在贩卖假奖券,因为之前方坚艺要他去联系开商店的熟人。因为他没有这方面的熟人,所以就没有关注此事。1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将公司(某彩印厂)印制的“湘潭铺子”槟榔奖券的模板文件发给她丈夫李某某,后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具体卖给谁不清楚。模板一套为CDR格式的照片,分为正面、反面中间以及防伪四中照片,上面有伍子醉湘潭铺子**号2单的字样。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元旦前几天,他以3000元的价格将他妻子申某某给的奖券模板卖给了张九明。14、证人王某某(伍子醉公司打假部员工)的证言。证明他公司汨罗市的总经销徐某某送来两张券到公司检验,发现是假券。徐某某同时反映提供假奖券的人还有大量这种假券出售。希望得到公安机关的帮助,抓到这伙人。15、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初,他下面的业务员发现有人在汨罗市桃林寺镇的商店内用奖券(十元湘潭铺子一包)兑换槟榔,商店老板不兑换,将业务员的电话给了兑换槟榔的人。兑槟榔的人最终通过业务员联系到他,自称叫周某某,前两次他没理,2016年1月13日第三次的时候才约到在某大酒店茶楼见面。还有一个自称叫张镇斌的,说奖券是从伍子醉公司出来的真奖券,要多少有多少。他们最后谈下来的价格是4块钱每张券(中了二等奖“湘潭铺子槟榔一包)的奖券。他要求看看奖券,张镇斌就从包里拿出两张券,分别为两口和六口的两种奖券,奖品都是十元湘潭铺子槟榔一包。从表面上看,他无法判断奖券的真假。这天他们只谈妥价格就分开了。后来他在微信里联系张镇斌,两种类型的奖券分别要一万张,总共要购买价值8万元的两万张奖券。后来,他到湘潭市总公司开会学习期间,把张镇斌给的两张奖券交给公司的打假部检验真假,结果检验出是假的。那几天,周某某和张镇斌每天都打电话给他,约他交易。公司打假部要他先稳住周某某和张镇斌,等开完会回汨罗,一起端掉这个制造假奖券的团伙。1月24日上午他回到汨罗。当天下午张镇斌打电话给他,他们就约定1月25日晚上在汨罗市某餐厅交易2万张奖券。到了1月25日晚上七点多钟,他在某餐厅810包房喝茶等张镇斌,他们公司打假部的同事也在附近。张镇斌进来后只背一个皮包说就在楼下,要现金交易,但他只带4万元现金,其余的支付宝交易。之后,张镇斌就出去拿来两个纸箱子放在房间的桌子上,他开始检查奖券。张镇斌说每箱都有一万张奖券,他随机抽取两张,发现确实是十元湘潭铺子槟榔一包的字样。因为他知道这是假奖券,公司打假部的同事就在附近,所以没有很仔细检查就开始和张镇斌交易。他拿出4万元现金给张镇斌,另外用支付宝付4万元的时候,公安机关就进来,将他们控制住。2万张假奖券被封起来,还在张镇斌随身携带的皮包里搜出一些同样的假奖券。16、被告人张镇斌的供述。供述了他和方坚艺是好朋友,张九明和陈胜他都不认识,只是听方坚艺说过要在一个叫“九伢子”的老乡那里买假奖券,应该就是指张九明。2015年下半年,他从南宁回来后没有事做,经济压力很大。方坚艺跟他说:在长沙有一个朋友,从厂里买了湘潭铺子槟榔奖券的模板,可以大量的印假奖券,印出来的和真的一模一样。如果他能找到人买这些奖券的话会很赚钱。这个行为最多也就是违反工商法。方坚艺还给他几张“湘潭铺子”槟榔的假奖券样品。听说这个可以赚钱,他就联系一个叫周某某的朋友。将方坚艺说的话同样告诉周某某,还把方坚艺给的假奖券给一张给周某某。周某某拿去后在小店里兑到一包槟榔,就相信了他,说到汨罗去问问。过两个星期左右,周某某告诉他说找到一个汨罗市的槟榔代理商徐某某,约他到汨罗当面和徐某某谈。他和周某某与徐某某见面后,告诉徐某某有一个朋友在槟榔厂上班,奖券都是他朋友从厂里面弄出来的,是真奖券,还给了10张样品给徐某某。徐某某说将奖券带回去对比下再给他回信。第二天,徐某某发信息给说要2万张奖券,并且说要出差,等出差回来后再联系。1月下旬,他和方坚艺拿着2万张假奖券到汨罗市与徐某某交易时,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他从方坚艺处拿货是2元钱一张,他卖给徐某某是4元钱一张,但是他对方坚艺说的出售价格是3元5角一张,每一张奖券他赚2元钱,其中周某某分5角钱,剩下的1元5角他和方坚艺平分。他知道这些奖券是方坚艺的朋友买模板后自己印出来的,是假的,但是他和徐某某说这些奖券是一个朋友在湘潭铺子的奖券印刷厂里上班,晚上加班时自己印制后带出来的,是真奖券。17、被告人方坚艺的供述。供述了他与陈胜在长沙解放西路合伙开了一个养生馆,陈胜和张九明是好朋友,他通过陈胜认识张九明。他和张镇斌也是好朋友。2015年的下半年,张九明说花钱买了奖券的模板,印出来的奖券和真的一模一样,可大量供应,要他们去问一下有没有人要这种奖券。2015年12月底,张镇斌从南宁回来,在他家里住了一晚,说压力大,钱不好赚。他就和张镇斌说起这个假奖券的事情。告诉张镇斌说他朋友可以自己做湘潭铺子槟榔的中奖奖券,做出来的和真的一模一样。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联系一下看有没有人要。过个把星期张镇斌打电话说已经找到收假奖券的人。但是具体要多少还没有谈好,他将这个消息告诉张九明和陈胜。2016年1月下旬,张镇斌打电话说通过一个朋友联系了汨罗市湘潭铺子槟榔的代理商要2万张奖券,3元5角钱一张。他告诉陈胜要2万张奖券,那天下午3点钟左右,陈胜和张九明开车将2万张湘潭铺子槟榔的假奖券用纸盒装着送到长沙市四方坪的德雅路口,他租一辆车在路口接到货后,在平江又接了张镇斌到汨罗交易。在整个过程中,张九明是提起人负责印刷假奖券,他和陈胜负责联系人购买假奖券,陈胜也是假奖券的制作人。他负责单线联系张镇斌,然后和陈胜联系。他和陈胜商量的是2元钱一张给张镇斌,陈胜告诉他从张九明处拿货只要1元钱左右,在这次交易中可以赚1元,这1元钱由陈胜和他分。张镇斌告诉他卖给代理商的是3元5角一张,每一张假券赚1元5角,他再将陈胜分的钱拿出来和张镇斌还有张镇斌的朋友三个人一起分。18、被告人张九明的供述。供述了2015年的时候,他通过陈胜认识了方坚艺,经常到方坚艺和陈胜合伙开的店子里玩耍,因对印制假奖券这个行业比较熟悉,就和他们说起假奖券的事,说现在好多这种假奖券,能兑到槟榔。他告诉陈胜和方坚艺,自己可以印刷这样的假奖券,要多少有多少。之后就在一起聊可以找人大量的贩卖假奖券,那样肯定能赚钱。后来方坚艺告诉他,通过一个朋友在汨罗找到愿意大量收购假奖券的人。他就找到李某某买到湘潭铺子槟榔奖券的模板来印刷贩卖。2016年元旦左右,他在益人印刷厂印制2万多张假券,印好后一直在等方坚艺的消息。直到2016年1月下旬,陈胜告诉他,方坚艺的朋友过来拿奖券,他和陈胜才当天下午将2万余张湘潭铺子槟榔假奖券裁剪好(做出来的奖券是一大张纸),并用纸箱装好后,在长沙德雅路口交给方坚艺。这些奖券是陈胜要他送给方坚艺的,陈胜说以2元钱一张的价钱将这些券卖给别人,分他一半,也就是一元钱一张。他印刷的奖券模板是从某印刷厂里弄出来的真奖券模板,只是他的油墨比率没有调好。所以一般人是没有办法分辨的。方坚艺打电话给他约在长沙市四方坪德雅路口见面,他去之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19、被告人陈胜的供述。供述了2015年5月份的样子,他和方坚艺在长沙经营一家养生馆,张九明就经常过来玩。后来告诉他们花2万元购买一个印刷“湘潭铺子”槟榔兑奖券的模板,和真的一模一样。要他和方坚艺去找销路然后大家都赚点钱。如果有人要的话,就以他卖出去的价格一半归张九明,另一半就让给他。他这边的出货价格由他来定,张九明负责提供货源,然后按出售价对半分。2016年1月25日下午三点多的样子方坚艺说要提货。他就打电话告诉张九明。没过多久张九明就开着一辆白色广本接他去四方坪家里提货。他和张九明搬了两个纸箱子,每个纸箱子是一万张票,在四方坪的德雅路口交给方坚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镇斌、张九明、陈胜、方坚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兑奖券骗取他人财物8万元,数额巨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镇斌、张九明、陈胜、方坚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镇斌、张九明、陈胜、方坚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镇斌、张九明、陈胜、方坚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坚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可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镇斌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张九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陈胜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镇斌的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即被告人张九明的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即被告人陈胜的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方坚艺犯诈骗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陶立安审 判 员 吴志勇人民陪审员 邹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自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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