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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5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与福建省南安市院下辉达石材制品厂、余继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福建省南安市院下辉达石材制品厂,余继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70-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石井街延平路,组织机构代码:59348988-3。负责人李谋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翁春雷,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院下辉达石材制品厂,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院下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5633083-1。投资人余继转。被执行人余继转,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院下辉达石材制品厂(以下简称“辉达石材厂”)、余继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辉达石材厂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29175.1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保全费人民币4165元、执行费人民币9692元;责令被执行人余继转对被执行人辉达石材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辉达石材厂、余继转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9月15日、2016年7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辉达石材厂、余继转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辉达石材厂有数百元银行存款及位于南安市石井镇院下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南国用(籍)第3108XXXX号]、该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及相应的附属设施,被执行人余继转有牌号为闽C21X**(皇冠牌)汽车,二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信息;2、2015年11月1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辉达石材厂、余继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3、2015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余继转名下的牌号为闽C21X**(皇冠牌)汽车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但该车现去向不明暂无法实施扣押;4、本院因另案[(2014)南执委字第30号]拍卖被执行人辉达石材厂名下位于南安市石井镇院下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及相应的附属设施。2016年6月29日,竞买人福建深拓石业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5、2016年7月11日作出关于辉达石材厂财产拍卖款的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859363元。现因查无被执行人辉达石材厂、余继转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