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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保斌与安徽中冠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斌,安徽中冠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4执188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斌,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安徽中冠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鄢守杨,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一初字第024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保斌与安徽中冠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分别对被执行人安徽中冠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中冠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的全部资产均被安徽省淮北市中级法院查封,现在正处在评估、拍卖阶段。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中冠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中明审 判 员  邵吉顺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