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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孝感天茂铝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孝感天茂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民初99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申请并办理证据保全,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起诉,提出、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制作和修改起诉状、上诉状及其他诉讼法律文书;代为在起诉状、上诉状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并接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代为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代为出庭陈述、辩论,代为向法院提交证据、进行质证;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撤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代为申请并领取诉讼费退费,代为收取标的款等。被告:孝感天茂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武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庆雪,湖北省孝感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签法律文书。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孝感天茂铝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忠东审判员  毛 峰审判员  戴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