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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立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中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刑初59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中。因吸毒于2016年6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6]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张立中在其租住的杭州市下城区某小区被民警抓获。而后,民警在该房间内查获可疑晶体6袋(净重3.868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可疑药丸3袋(净重共计26.013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可疑植物枯叶2袋(净重共计2.761克,检出麻黄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立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张立中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检测报告、毒品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中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立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立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