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梁登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梁登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422号申请人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站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通,董事长。被申请人梁登强,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登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装载机为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房产,保全价值755540.59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755540.59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梁登强名下坐落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阳江小区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10月13日止;二、查封申请人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柳工牌装载机二台(机型:CLG856、机号:EL527171;机型:CLG856H、机号:EL526668)。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10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