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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朝攀与铜仁市碧江区方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攀,铜仁市碧江区方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02民初1800号原告:吴朝攀,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印江县人,务工人员,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方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棕树塘小区*层。法定代表人:刘佳,系公司经理(未到庭)。原告吴朝攀与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方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朝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朝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28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完工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算至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吴朝攀在2016年元月为被告方圆公司装修店面,后工程完工,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劳动报酬,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的推搪,一直没有支付原告人工费。之后,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7288元欠条一张,并注明2016年8月1日前还清欠款。被告方圆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元月原告吴朝攀为被告方圆公司装修店面,工程完工后,原告吴朝攀向被告主张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方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之后,被告方圆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吴朝攀出具7288元欠条一张,并注明2016年8月1日前付清欠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中方圆公司拖欠原告吴朝攀的劳动报酬7288元事实清楚,并有被告方圆公司出具的欠款凭证佐证,被告方圆公司未及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系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吴朝攀要求被告方圆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72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或违约金,参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从原告吴朝攀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即从2016年8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方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朝攀劳动报酬计7288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方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龙春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学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