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财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财保436号申请人: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柏棵被申请人: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俊湖。申请人郴州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75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代新连以位于郴州市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75000元;二、查封担保人代新连位于郴州市房产(本案担保物)。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郴州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 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忠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