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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振林、孙荣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林,孙荣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9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振林,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孙荣球,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陈振林因被执行人孙荣球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29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振林与被执行人孙荣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陈振林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振林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2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彭向阳审判员  仇为民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