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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向正荣与李春清、宋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正荣,李春清,宋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向正荣,男,生于1971年9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春清,男,生于1963年1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宋世全,男,生于1965年2月19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合江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向正荣申请执行李春清、宋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李春清、宋世全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向正荣借款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支付垫付诉讼费用275元。由于被执行人李春清、宋世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正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李春清、宋世全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正荣在发现被执行人李春清、宋世全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