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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振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820号被执行人胡振元,地址镇赉县。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振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镇四民初字第001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振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振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振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浩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