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南京金希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金前进者国际有限公司、斯利弗路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南京金希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金前进者国际有限公司,斯利弗路航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63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号中保大厦*层。代表人:毛寄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芬,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裴飞,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金希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号滨江广场*幢*楼AC。被告:金前进者国际有限公司(KINGADVANCERINTERNATIONALLIMITED)。送达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05号滨江广场2幢8楼AC。被告:斯利弗路航运公司(SLIVERROADSHIPPING)。送达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05号滨江广场2幢8楼AC。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南京金希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金前进者国际有限公司、被告斯利弗路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05.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秀杰审 判 员 杨 玲人民陪审员 陈小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振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