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顾恺、贾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恺,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天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春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顾恺,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贾丽,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仲裁委员会宜仲裁(2016)1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恺、贾丽银行存款1344834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 方 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