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9091号

9091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王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091号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东路8号。

主要

负责人:翁志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王飞,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被告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XXX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郝玲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