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091号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东路8号。
主要
负责人:翁志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王飞,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被告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XXX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郝玲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