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雍俊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雍俊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12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该公司员工。被告:雍俊生,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雍俊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