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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雍俊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雍俊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12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该公司员工。被告:雍俊生,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雍俊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