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陶天久与湖北中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天久,湖北中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816号原告:陶天久。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军,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中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人民大道143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强。原告陶天久诉被告湖北中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陶天久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天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天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17元,由原告陶天久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