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9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徐国良与牟锡康、慈溪市俊杰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良,牟锡康,慈溪市俊杰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934号原告:徐国良,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刘钢涛,绍兴市平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锡康,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慈溪市俊杰文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987672929),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法定代表人;牟宣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良诉被告牟锡康、慈溪市俊杰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徐国良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国良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梦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