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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苏保洪、于全安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保洪,于全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豫1002民督20号申请人:苏保洪,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申请人:于全安,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申请人苏保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苏保洪称,被申请人于全安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27日期间分两笔向申请人苏保洪借款共计300000元,约定月息为2分,并提供借条两份、收款条一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借款。因此,要求被申请人于全安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8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于全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苏保洪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82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燕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