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尚永利等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尚永利,温晓梅,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04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委托代理人高东被执行人尚永利。被执行人温晓梅。被执行人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尚永利、温晓梅、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应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9024.1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10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尚永利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街北、林荫路西、规划路东2-1-601号房屋(购房合同编号:2010-0021674)一套,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暂时不对被执行人尚永利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街北、林荫路西、规划路东2-1-601号房屋(购房合同编号:2010-0021674)的房屋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暂时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作出的﹝2016﹞鄂天证执字第330号执行证书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