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1民初4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喻路、王世兵与周嘉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路,王世兵,周嘉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629号原告喻路,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王世兵,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周嘉豪,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喻路、王世兵与被告周嘉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路、王世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嘉豪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原告喻路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晶华美地F栋604号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喻路、王世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喻路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晶华美地F栋604号房产权属(长房权证星字第××号);二、冻结被告周嘉豪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艺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