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9执1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北京中达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达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9执1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达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4号8幢2层226室。法定代表人XXX,所长。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泰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达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达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0.0525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5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6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6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6年6月2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已在(2015)门执字第926号案件中查封,同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存在争议。针对本案,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4.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到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泰安路1号调查核实,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本院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达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芳芳审 判 员 谭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华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