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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1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宝鸡巨隆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宝鸡渭滨福利钨钼钛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巨隆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宝鸡渭滨福利钨钼钛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宝鸡巨隆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渭滨福利钨钼钛加工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宝鸡巨隆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宝鸡渭滨福利钨钼钛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费202532及利息20000元共计222532元,如未能及时履行清偿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0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3280元被执行人宝鸡渭滨福利钨钼钛加工厂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睿光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