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素芬与操振声、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芬,操振声,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谭行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323-1号原告李素芬。委托代理人喻成奎,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订和解协议,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操振声。被告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西城开发区郭家村。法定代表人操振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汽配城新远区**号。法定代表人谭行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谭行毅。原告李素芬诉被告操振声、被告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谭行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操振声、被告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谭行毅所有的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在公告送达程序中,原告李素芬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所有的本院已查封财产VM1103S加工中心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已查封财产VM1103S加工中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守强审 判 员 肖邦利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