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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维茂与烟台崇林置业有限公司、于维华、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烟台某公司,于某,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1183号原告:王某,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强,烟台福山门楼第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烟台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被告:于某,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蒋某,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原告王某诉被告烟台某公司、于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