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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董瑞品与戴官灼、池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品,戴官灼,池翠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3169号原告:董瑞品,男,193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军,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玲,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戴官灼,男,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池翠雅,女,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董瑞品与被告戴官灼、池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董瑞品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瑞品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瑞品撤诉。案件受理费3021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董瑞品负担。审判员  陈美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