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财保60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60012号申请人: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516850858。法定代表人:李显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黎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国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港西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2541N。法定代表人:马少华,董事长。申请人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00000元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2016年10月13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国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泓锋泰牌GT-4型厢式电动货车63辆和GT-6型厢式电动货车7辆。查封期间车辆由被申请人国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保管,不得变卖和转移。查封期间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