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敏与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兴法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兴法,黄兆众,钟兴连,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黄光勇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508号申请人:刘敏,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申请人: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吉祥小区27号楼东5单元5层东户。法定代表人:钟兴连。被申请人:付兴法,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申请人:黄兆众,男,191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申请人:钟兴连,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县。被申请人: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金屯镇驻地(镇政府南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付兴法。被申请人:黄光勇,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刘敏与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兴法、黄兆众、钟兴连、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黄光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敏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兴法、黄兆众、钟兴连、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黄光勇银行存款1210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财物、车辆、房产、股权等。申请人刘敏自愿以房产三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敏的担保物-刘敏名下的位于××,李雯名下的位于××,石德波名下位于济宁高新区瑞园路1号(备案登记号:20140711032)。二、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邹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到期工程款。三、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吴泰闸路支行的银行账号:22×××32;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市中支行的银行存款;其在华夏银行济宁分行的银行存款,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旭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