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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喆,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黄喆,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18层。法定代表人徐克,总经理。被执行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1号1幢604室。法定代表人田广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喆与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作出的【2015】淮劳人仲裁字66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给付黄喆拖欠工资80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作出的【2015】淮劳人仲裁字6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