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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芹与被告叶福成、刘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芹,叶福成,刘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8民初2598号原告李淑芹,女,。被告叶福成,男,。被告刘树香(曾用名刘淑湘),女,。原告李淑芹与被告叶福成、刘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权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李军志、薄锡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芹、被告刘树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福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芹诉称,二被告分别于2012年11月27日向我借了30000.00元,于2012年12月3日借了30000.00元,用于购买半挂车并给我出具了两张欠条,当时约定利息2分。被告叶福成于2013年12月偿还了一年的利息14000.00元,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一直未予偿还。经我多次索要未果,被告一直推拖未予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叶福成、刘树香向我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2013年12月4日至起诉日的利息45000.00元。原告李淑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为欠条两张,第1张欠条记载“今借到2012年11月27日人民币叁万元整事由叶福成买车用利息2分2012年姓名刘淑湘”,第2张欠条记载“今借到2012年12月3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事由买车用利息2分姓名叶福成刘淑湘”,意在证明二被告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的事实。被告刘树香辩称,我们二人向李淑芹借60000.00元是事实,但我与叶福成已经在2012年末离婚,离婚时车归了叶福成,钱也应由叶福成偿还。被告刘树香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被告叶福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7日被告叶福成、刘树香向原告李淑芹借款30000.00元,2012年12月3日借款30000.00元,用于购买半挂车,双方约定利息2分,二被告为原告李淑芹出具了欠条2张,第1张欠条记载“今借到2012年11月27日人民币叁万元整事由叶福成买车用利息2分2012年姓名刘淑湘”,第2张欠条记载“今借到2012年12月3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事由买车用利息2分姓名叶福成刘淑湘”。二被告偿还了2013年12月4日前的利息,本金60000.00元和2013年12月4日后产生的利息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李淑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叶福成、刘树香向原告李淑芹偿还欠款本息。另查明,自2013年12月4日至2016年9月5日借款本金为60000.00元,利率为月息2分的利息额为396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讼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叶福成、刘树香向原告李淑芹借款60000.00元,且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叶福成、刘树香作为借款人应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叶福成、刘树香未偿还借款,故原告李淑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叶福成、刘树香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约定了借款利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借款事实发生在被告叶福成与刘树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叶福成、刘树香向原告李淑芹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39600.00元(2013年12月4日至2016年9月5日)。案件受理费2400.00元,保全费620.00元,由被告叶福成、刘树香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权丰人民陪审员  李军志人民陪审员  薄锡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