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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如唐与楼洪根、徐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如唐,楼洪根,徐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210号原告:徐如唐,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207273419,住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大元村155-3号。被告:楼洪根,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311153417,住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百丈畈村百丈11号。被告:徐爱芬,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50224344X,住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百丈畈村百丈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如唐诉被告楼洪根、徐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如唐于2016年10月14日以打算与被告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如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如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5元,减半收取1057.50元,由原告徐如唐负担。审 判 长  白国海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人民陪审员  何樟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