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文君与曾靖、黄国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君,曾靖,黄国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648号申请执行人袁文君,证件号码450205196904040456。被执行人曾靖,1977-2-4。被执行人黄国礼,1973-3-4。袁文君与曾靖、黄国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23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靖、黄国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袁文君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26743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靖、黄国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袁文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靖、黄国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文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俭为审判员 梁加灵审判员 罗淞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