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执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占娥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远,李占娥,黄金库,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2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思远,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占娥,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金库,男,1937年12月7日出生。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振宁,北京度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东,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思远、李占娥、黄金库与被执行人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东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思审判员 于荣平审判员 季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