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合印与段民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印,段民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928号原告李合印,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安阳县。被告段民选,男,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住址: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印诉被告段民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合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合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合印撤回对被告段民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合印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