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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合印与段民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印,段民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928号原告李合印,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安阳县。被告段民选,男,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住址: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印诉被告段民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合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合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合印撤回对被告段民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合印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