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5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穆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5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穆,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5月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晚,被告人梁某穆醉酒后驾驶琼A・9Q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往文东路方向行驶。次日0时许,途经文城镇文建路青少年宫前路段处,被文昌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文昌市人民医院对被告人梁某穆抽血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3mg/dl。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海南省文昌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梁某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穆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平人民陪审员 林明干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姜向东书 记 员 符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