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执字第00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康联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晔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字第00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01、102号,组织机构代码57384697-8。负责人马天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茹,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康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红旗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7201646-7。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晔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红旗北路12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56782689-0。法定代表人江文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竞峰,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杨华,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康联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晔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方竞峰、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651893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等材料,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提示书、提供财产线索表等材料,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该案债权已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执行申请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债权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宏康执行员 水天庆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