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官鸯鸯与李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鸯鸯,李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民初2035号原告:官鸯鸯,女,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包耀斌(系官鸯鸯丈夫),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李伟斌,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官鸯鸯与被告李伟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官鸯鸯于2016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借款至今,被告对借款本金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伟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官鸯鸯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官鸯鸯其他之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450元,由被告李伟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俞韶蓉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人民陪审员 吴卫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燕静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