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袁强军、骆桥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九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强军,骆桥,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九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783号申请人袁强军,男,汉族,村民。申请人骆桥,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九组。负责人李新焕,系改组组长。本院在执行袁强军、骆桥与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九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由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九组向申请人袁强军、骆桥给付土地补偿款142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155元、执行费113元。但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九组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九组在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九组在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或收入144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