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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1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广益与盘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益,盘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221行初96号原告杨广益,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被告盘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盘县红果镇团结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张宗秉,系该局局长。第三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县红果电信大楼。法定代表人徐文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益诉被告盘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第三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杨广益以被告盘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已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广益负担。审 判 长  丁银良审 判 员  杨福霞人民陪审员  韩 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