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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4862号

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862号

原告:罗某,女,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张某,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罗某于2016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任加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杨光 来源:百度搜索“”